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4,聲保,53,2025111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莊元和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元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元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莊元和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10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9月23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