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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詐欺附帶民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4,附民,15,2025111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廉欽
- 被告甘沛文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陳廉欽被 告 甘沛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佑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