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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SLDV115,司他,119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他,119,2026070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119號 原 告 洪政謙 被 告 巧悅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元,及自115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 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巧悅國際服務有限公司提起請求給付工 資等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410元,由被告負擔1,7 37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2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803元,其暫免 繳納之裁判費為1,607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並依上開 判決確定之翌日即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