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SLDV115,司他,119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他,119,2026070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119號
原 告 洪政謙
被 告 巧悅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元,及自115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
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巧悅國際服務有限公司提起請求給付工
資等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410元,由被告負擔1,7
37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2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803元,其暫免
繳納之裁判費為1,607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並依上開
判決確定之翌日即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