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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交上易,2 裁判日 2020-03-05 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憲瑋

選任辯護人 王寶明律師廖健智律師被   告 李根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張 震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08%2C%E4%BA%A4%E4%B8%8A%E6%98%93%2C2%2C202003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