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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上訴,1 裁判日 2020-03-26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華章

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華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訊及受授物件。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華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訊及受授物件在案,至109年4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9年3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被告及辯護人稱:本案毒品上游即證人林慶勇(綽號「富哥」)業已到案,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請求解除禁止接見等語。然查,證人林慶勇曾於108年7月24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羈字第462號裁定准予羈押在案,嗣於109年3月12日因當庭釋放出所等情,有林慶勇之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證人林慶勇既已出所,且本院就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尚未對證人林慶勇進行交互詰問,故被告與證人仍有勾串之可能性,從而,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訊及受授物件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9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訊及受授物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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