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王上仁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蔡錫津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李錦樹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洪偉騰 林文勇 葉庭善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劉耀隆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柯德維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張英世 陳錦佩 被 上訴 人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元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崔瀞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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