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4號上 訴 人 同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璋 被上訴人 余發 余紀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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