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創力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應權
被上訴人 翁根祝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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