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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家上,3 裁判日 2020-02-04 案由:離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施信宏 被上訴人  何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8%2C%E5%AE%B6%E4%B8%8A%2C3%2C2020020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