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乙鯨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建瑞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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