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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重上更一,3 裁判日 2020-02-04 案由:給付服務費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乙鯨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建瑞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8%2C%E9%87%8D%E4%B8%8A%E6%9B%B4%E4%B8%80%2C3%2C2020020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