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②郭榮彥 上被告①之 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律師 上被告②之 選任辯護人 汪家倩律師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復雅 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湯千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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