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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刑營訴,20 裁判日 2025-10-16 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王泰元

選任辯護人 廖嘉成律師洪子洵律師李佳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楚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M%2C114%2C%E5%88%91%E7%87%9F%E8%A8%B4%2C20%2C202510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