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艶華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兼上九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 人 洪云柔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銘淳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淳陽 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元博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博銘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兼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羅凱正律師 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金豐收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昆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 人 黃柏彰律師廖宜溱律師被 上訴 人 邱奕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蘇清森 訴訟代理人 連惟眾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被 上訴 人 陳弘杰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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