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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612 裁判日 2026-05-27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雨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雨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雨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雨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於裁定前已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除對其戶籍地送達由其同居人收受而為補充送達外,其因所在不明另案經通緝中,本院併為公示送達,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資料、法院通緝記錄表、本院民國115年4月9日函稿、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裁定、函稿、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見本院卷第139至171頁)可稽,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以,本院衡酌受刑人於112年5月31日至6月1日為附表編號1所示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自泰國以乳膠枕夾藏愷他命30包約30公斤左右),於該案法院審理期間,復於113年6月20日至7月3日犯附表編號2所示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自泰國以行李箱內裝海洛因5包約合計淨重688公克餘),且基於幕後操縱之地位邀約其餘共犯參與,2案相距約1年,已隔相當時日,與施用毒品者因身心理成癮難以戒絕以致犯案不斷之情況明顯有別,其2次屢自國外進口毒品入臺,走私運輸毒品種類有別,毒害更深,可非難程度較高,自不宜予過低之定刑,方符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暨衡以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8%81%B2%2C612%2C202605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