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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661 裁判日 2026-05-29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月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月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邱月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係共同犯一般洗錢、一般洗錢未遂罪,罪質相仿,犯行時間間隔約1個月,受刑人目前67歲,自述目前正在化療過程,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所表示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7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邱月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3月20至2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19、32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19、3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13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66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9日 114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13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6249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5月10日 115年1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47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46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8%81%B2%2C661%2C202605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