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 告 黃立暐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被 告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翁桂松(代理校長)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本院擬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調閱107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卷證供參;期日另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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