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5,民專訴,3,20260528,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俊賢
- 被告凱達技術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我國發明第I498143號「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發現訴外人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湯姆熊公司)於新莊宏匯廣場門市放置之「星元冰球」曲棍球遊戲機臺(下稱系爭遊戲機臺)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經原告送請比對後,發現系爭遊戲機臺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系爭遊戲機臺係由湯姆熊公司向被告凱達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訂購,被告公司則向大陸地區小土豆動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土豆動漫公司)進口,被告公司進口、販賣系爭遊戲機臺之行為,顯屬專利法第58條第2條規定之實施行為,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被告公司身為專業之遊戲機臺進口廠商,未查詢國內有無專利資料,即進口並銷售系爭遊戲機臺予湯姆熊公司,顯具有侵權之故意,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游珮筠(下稱被告,與被告公司合稱被告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之計算之利息。㈡、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被告等則以:被告公司確實有向大陸地區小土豆動漫公司進口系爭遊戲機臺,惟小土豆動漫公司於112年8月22日已取得「一種桌面冰球自動發球結構」之實用新型專利,其販售系爭遊戲機臺予被告公司時,亦有提出新型專利報告為佐證,被告公司已善盡注意義務,自無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又原告並未仔細比對或實際拆解系爭遊戲機臺與系爭專利,僅以照片方式進行比對難謂嚴謹,經被告委請專業機關進行比對,認為系爭遊戲機臺欠缺對應技術特徵,故系爭遊戲機臺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均等範圍,系爭遊戲機並未侵害系爭專利,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80至381頁):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㈡、被告公司曾向大陸地區小土豆動漫公司進口系爭遊戲機臺,並將系爭遊戲機臺銷售予湯姆熊公司。㈢、大陸地區小土豆動漫公司於112年8月22日取得大陸地區「一種桌面冰球自動發球結構」之實用新型專利。㈣、被告游珮筠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系爭專利及系爭遊戲機臺之技術內容: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每當消費者得分而使該曲棍球掉入得球區後,消費者需自行以手動的方式伸入得球區的掉落區內拿取曲棍球後再放於桌面上才可進行下一輪的遊戲,如此手動拿取的方式,實不方便(系爭專利說明書【0002】,本院卷第27頁)。2、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提供一種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使得掉落於圓片盤內之複數個曲棍球,經由十字盤的旋轉作動下,可自動地將曲棍球依序地旋轉進入軌道內,進而達到可自動發球動作者(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本院卷第28頁)。 3、系爭專利之功效: 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主要係透過馬達帶動十字盤後,由於十字盤結構的設計,而可使掉落散置於十字盤上之複數個曲棍球可依序地自動的進入十字盤的弧形凹槽內,進而當十字盤旋轉時,可帶動曲棍球由旋轉移動後再經由呈弧形線設置之複數止擋凸點的作用配合下,進而可使曲棍球變成直線移動而進入軌道內,接著再經由運動塊和滾珠軸承以及定位片的配合作動下,可使進入軌道內之曲棍球產生支撐而不會發生向下掉落現象者(系爭專利說明書【0018】,本院卷第29至30頁)。4、系爭專利之主要圖式:⑴、第1圖:立體分解示意圖
⑵、第2圖:另一角度之立體分解示意圖
⑶、第3、4圖:曲棍球作動示意圖㈠、㈡
⑷、第5、6圖:曲棍球作動示意圖㈢、㈣
⑸、第9圖:曲棍球於球道內傳遞時可減輕載重之作動示意圖㈢
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項(本院卷一第38至40頁),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2項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請求項1之專利權為被告等所侵害,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記載如下:一種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主要係包含有本體、圓片盤、十字盤、軌道、止擋塊、運動塊、L型塊、彈簧、定位片、滾珠軸承、馬達以及複數個螺固元件所構成,其中:L型塊,係呈一L型狀,係黏固於本體斜面底部適當處,其上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可和運動塊中之彈簧構件勾置成一體狀,而使運動塊可經由彈簧的作動形成可左右擺動者;定位片,係為一片體,其上具有複數個孔洞,係可利用螺固元件而螺固於本體之斜面上,且其一端點具有一圓弧部,該圓弧部係可輔助使進入本體軌道內之曲棍球產生止擋定位,以防止曲棍球向下掉落;滾珠軸承,係利用穿過運動塊之L型片體上的螺固元件作為結合的構件,且因該螺固元件係凸出於本體斜面上之弧形孔,所以該滾珠軸承當和螺固元件結合成一體時,將會使滾珠軸承可於弧形孔上作左右來回的移動者;其特徵在於:本體,其兩側係呈三角形狀,中央呈一斜面狀,後端則呈方形狀,在該斜面中央上方處具有一軌道,軌道內形成具有一凹槽道,凹槽道的兩側則各具有一接合片,該凹槽道係可供曲棍球移動傳遞用,且在軌道的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軌道口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弧形孔,該弧形孔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呈弧形線設置之複數個止擋凸點,於止擋凸點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用於設置一馬達時,而可使馬達的軸桿凸出用;圓片盤,係設置在本體的斜面上,其四週圍處具有複數個凸耳,該凸耳上各具有一孔洞,以便可利用螺固元件螺固在本體的斜面上,該圓片盤之一側底緣處,則具有一凹陷部;十字盤,係具有複數個翼片並呈十字形狀,該翼片上各具有一凸條,且在各翼片間各形成一弧形凹槽,該弧形凹槽係可容置曲棍球用,且各翼片之前端各具有一圓弧部,各該翼片之底部則各具有一凸塊(105、106),而凸塊(105、106)間,則各具有一凹槽道(103、103’、103’’),該凹槽道(103、103’、103’’)係分別可使十字盤於本體之斜面旋轉時,用於避開止擋凸點用,在該十字盤中央處則具有一圓錐體,並於該圓錐體的相對底部則具有一孔洞,該十字盤係設置連結在本體之斜面上,其底部中央處所具有一孔洞,係可套置於裝設在斜面上馬達之軸桿上,以便馬達帶動旋轉;軌道,係包含有ㄇ型板和接合片,該ㄇ型板係利用螺固元件和接合片結合成一體,以形成一具有凹槽道之軌道結構,且在該ㄇ型板之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另在ㄇ型板之一端處則各具有一孔洞;止擋塊,係一體成形而形成一形狀,其頂端適當處嵌固有一橫桿,且在止擋塊的一側邊係呈一斜面而使其內部相對形成一斜槽,該斜槽內係可容置一圓球,在止擋塊凸片上各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可利用螺固元件而可將止擋塊螺固在軌道之一端適當處;藉由上述結構裝置,十字盤在馬達帶動轉動下,可使集中掉落於圓片盤內之曲棍球可被單一依序由十字盤之弧形凹槽旋轉帶動,並經由呈弧形線分佈之複數個止擋凸點的配合作用下,而可使曲棍球依序地由旋轉移動變成呈直線移動而進入軌道內,且經由止擋塊結構的設計,而可使曲棍球於進入軌道後,可於軌道內促使曲棍球間產生一間隔空隙,進而減輕十字盤帶動的重量,以便可順暢、確實達到自動發球作動者。㈡、系爭遊戲機臺之技術內容:1、系爭遊戲機臺之照片(本院卷第417至421頁): 2、系爭遊戲機臺技術描述:依被告等所提系爭遊戲機臺照片(本院卷第417至421頁)觀之,可知系爭遊戲機臺為「一種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主要係包含有本體、圓片盤、十字盤、軌道、馬達以及複數個螺固元件所構成,二滾輪,螺固於本體之斜面上,可輔助使曲棍球進入本體軌道內;本體,其兩側係呈三角形狀,中央呈一斜面狀,後端則呈方形狀,在該斜面中央上方處具有一軌道,軌道內形成具有一凹槽道,凹槽道的兩側則各具有一接合片,該凹槽道係可供曲棍球移動傳遞用,且在軌道的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適當處則具有一呈弧形線設置之複數個止擋凸點,於止擋凸點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用於設置一馬達時,而可使馬達的軸桿凸出用;圓片盤,係設置在本體的斜面上,其四週圍處具有複數個凸耳,該凸耳上各具有一孔洞,以便可利用螺固元件螺固在本體的斜面上,該圓片盤之一側底緣處,則具有一凹陷部;十字盤,係具有複數個翼片並呈十字形狀,該翼片上各具有一凸條,且在各翼片間各形成一弧形凹槽,該弧形凹槽係可容置曲棍球用,且各翼片之前端各具有一圓弧部,各該翼片之底部則各具有一凸塊,而凸塊間,則各具有一凹槽道,該凹槽道係分別可使十字盤於本體之斜面旋轉時,用於避開止擋凸點用,該十字盤係設置連結在本體之斜面上,其底部中央處所具有一孔洞,係可套置於裝設在斜面上馬達之軸桿上,以便馬達帶動旋轉;軌道,係包含有ㄇ型板和接合片,該ㄇ型板係利用螺固元件和接合片結合成一體,以形成一具有凹槽道之軌道結構,且在該ㄇ型板之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另在ㄇ型板之一端處則各具有一孔洞;藉由上述結構裝置,十字盤在馬達帶動轉動下,可使集中掉落於圓片盤內之曲棍球可被單一依序由十字盤之弧形凹槽旋轉帶動,並經由呈弧形線分佈之複數個止擋凸點的配合作用下,而可使曲棍球依序地由旋轉移動變成呈直線移動而進入軌道內,以便可順暢、確實達到自動發球作動者」等情。
五、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販售予湯姆熊公司之系爭遊戲機臺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而被告公司為專業之親子遊戲機台進口廠商,未查詢國內有無專利資料,即向小土豆動漫公司進口並銷售系爭遊戲機臺予訴外人湯姆熊公司,具有侵權之故意,被告等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經兩造協議簡化爭點(本院卷第3
81、445頁),本院所應審酌者為:㈠、系爭遊戲機臺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㈡、被告等是否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㈢、原告依據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60萬元暨法定利息,有無理由?㈠、系爭遊戲機臺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1、系爭遊戲機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侵權比對分析: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10個要件,分別為:①、要件編號1A:一種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主要係包含有本體、圓片盤、十字盤、軌道、止擋塊、運動塊、L型塊、彈簧、定位片、滾珠軸承、馬達以及複數個螺固元件所構成,其中:②、要件編號1B:L型塊,係呈一L型狀,係黏固於本體斜面底部適當處,其上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可和運動塊中之彈簧構件勾置成一體狀,而使運動塊可經由彈簧的作動形成可左右擺動者;③、要件編號1C:定位片,係為一片體,其上具有複數個孔洞,係可利用螺固元件而螺固於本體之斜面上,且其一端點具有一圓弧部,該圓弧部係可輔助使進入本體軌道內之曲棍球產生止擋定位,以防止曲棍球向下掉落;④、要件編號1D:滾珠軸承,係利用穿過運動塊之L型片體上的螺固元件作為結合的構件,且因該螺固元件係凸出於本體斜面上之弧形孔,所以該滾珠軸承當和螺固元件結合成一體時,將會使滾珠軸承可於弧形孔上作左右來回的移動者;其特徵在於:⑤、要件編號1E:本體,其兩側係呈三角形狀,中央呈一斜面狀,後端則呈方形狀,在該斜面中央上方處具有一軌道,軌道內形成具有一凹槽道,凹槽道的兩側則各具有一接合片,該凹槽道係可供曲棍球移動傳遞用,且在軌道的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軌道口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弧形孔,該弧形孔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呈弧形線設置之複數個止擋凸點,於止擋凸點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用於設置一馬達時,而可使馬達的軸桿凸出用;⑥、要件編號1F:圓片盤,係設置在本體的斜面上,其四週圍處具有複數個凸耳,該凸耳上各具有一孔洞,以便可利用螺固元件螺固在本體的斜面上,該圓片盤之一側底緣處,則具有一凹陷部;⑦、要件編號1G:十字盤,係具有複數個翼片並呈十字形狀,該翼片上各具有一凸條,且在各翼片間各形成一弧形凹槽,該弧形凹槽係可容置曲棍球用,且各翼片之前端各具有一圓弧部,各該翼片之底部則各具有一凸塊(105、106),而凸塊(105、106)間,則各具有一凹槽道(103、103’、103''),該凹槽道(103、103’、103’’)係分別可使十字盤於本體之斜面旋轉時,用於避開止擋凸點用,在該十字盤中央處則具有一圓錐體,並於該圓錐體的相對底部則具有一孔洞,該十字盤係設置連結在本體之斜面上,其底部中央處所具有一孔洞,係可套置於裝設在斜面上馬達之軸桿上,以便馬達帶動旋轉;⑧、要件編號1H:軌道,係包含有ㄇ型板和接合片,該ㄇ型板係利用螺固元件和接合片結合成一體,以形成一具有凹槽道之軌道結構,且在該ㄇ型板之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另在ㄇ型板之一端處則各具有一孔洞;⑨、要件編號1I:止擋塊,係一體成形而形成一形狀,其頂端適當處嵌固有一橫桿,且在止擋塊的一側邊係呈一斜面而使其內部相對形成一斜槽,該斜槽內係可容置一圓球,在止擋塊凸片上各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可利用螺固元件而可將止擋塊螺固在軌道之一端適當處;⑩、要件編號1J:藉由上述結構裝置,十字盤在馬達帶動轉動下,可使集中掉落於圓片盤內之曲棍球可被單一依序由十字盤之弧形凹槽旋轉帶動,並經由呈弧形線分佈之複數個止擋凸點的配合作用下,而可使曲棍球依序地由旋轉移動變成呈直線移動而進入軌道內,且經由止擋塊結構的設計,而可使曲棍球於進入軌道後,可於軌道內促使曲棍球間產生一間隔空隙,進而減輕十字盤帶動的重量,以便可順暢、確實達到自動發球作動者。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遊戲機臺之文義比對:被告不爭執系爭遊戲機臺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1H(本院卷第379、412、413頁),以下針對要件編號1A至1E、1G、1I、1J分析:①、要件編號1A:依據被證1之附件1照片可知,一種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主要係包含有本體、圓片盤、十字盤、軌道、馬達以及複數個螺固元件所構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遊戲機臺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文義所讀取。②、要件編號1B:依據被證1之附件1照片可知,系爭遊戲機臺無L型塊,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遊戲機臺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文義所讀取。③、要件編號1C:依據被證1之附件1照片可知,系爭遊戲機臺為二滾輪,螺固於本體之斜面上,可輔助使曲棍球進入本體軌道內,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遊戲機臺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文義所讀取。④、要件編號1D:依據被證1之附件1照片可知,系爭遊戲機臺無滾珠軸承,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遊戲機臺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所讀取。⑤、要件編號1E:依據被證1之附件1照片可知,本體,其兩側係呈三角形狀,中央呈一斜面狀,後端則呈方形狀,在該斜面中央上方處具有一軌道,軌道內形成具有一凹槽道,凹槽道的兩側則各具有一接合片,該凹槽道係可供曲棍球移動傳遞用,且在軌道的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適當處則具有一呈弧形線設置之複數個止擋凸點,於止擋凸點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用於設置一馬達時,而可使馬達的軸桿凸出用,而系爭遊戲機臺本體在軌道口的下方適當處未具有一弧形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遊戲機臺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文義所讀取。⑥、要件編號1G:依據被證1之附件1照片可知,十字盤,係具有複數個翼片並呈十字形狀,該翼片上各具有一凸條,且在各翼片間各形成一弧形凹槽,該弧形凹槽係可容置曲棍球用,且各翼片之前端各具有一圓弧部,各該翼片之底部則各具有一凸塊,而凸塊間,則各具有一凹槽道,該凹槽道係分別可使十字盤於本體之斜面旋轉時,用於避開止擋凸點用,該十字盤係設置連結在本體之斜面上,其底部中央處所具有一孔洞,係可套置於裝設在斜面上馬達之軸桿上,以便馬達帶動旋轉;而系爭遊戲機臺十字盤中央處未具有圓錐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遊戲機臺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文義所讀取。 ⑦、要件編號1I:依據被證1之附件1照片可知,系爭遊戲機臺無止擋塊,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遊戲機臺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I文義所讀取。⑧、要件編號1J:依據被證1之附件1照片可知,系爭遊戲機臺藉由上述結構裝置,十字盤在馬達帶動轉動下,可使集中掉落於圓片盤內之曲棍球可被單一依序由十字盤之弧形凹槽旋轉帶動,並經由呈弧形線分佈之複數個止擋凸點的配合作用下,而可使曲棍球依序地由旋轉移動變成呈直線移動而進入軌道內,以便可順暢、確實達到自動發球作動者,而系爭遊戲機臺無止擋塊,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遊戲機臺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J文義所讀取。⑨、系爭遊戲機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E、1G、1I、1J之比對結果不同,系爭遊戲機臺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2、均等侵權判斷:⑴、又專利權人主張被控侵權對象適用均等論而構成均等侵權時,被控侵權人得提出抗辯,主張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或貢獻原則等事項,以限制均等論,若任一限制事項成立,則不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判斷是否適用前述限制事項時,應於判斷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特徵是否為均等之同時一併考量,無須先判斷對應技術特徵已為均等後,再判斷是否適用限制事項。換言之,若有該等任一限制事項成立時,即可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52頁)。其中「全要件原則」,係指被控侵權對象應包含經解析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經解析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無論是相同的技術特徵或均等的技術特徵,必須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被控侵權對象始可能構成侵權。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符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均等之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40頁)。⑵、本件原告固主張系爭遊戲機臺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惟被告以均等論之「全要件原則」限制事項為抗辯,經本院審酌系爭遊戲機臺已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之L型塊、1D之滾珠軸承、1I之止擋塊,業如前述,則系爭遊戲機臺並未實施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不符合全要件原則為均等論之限制事項之一,依前開說明,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另就系爭遊戲機臺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之L型塊、1D之滾珠軸承、1I之止擋塊元件之方式,無法分別對應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14】所載「而使運動塊可經由彈簧的作動形成可左右擺動者」、說明書【0016】所載「會使滾珠軸承可於弧形孔上作左右來回的移動者」、說明書【0034】所載「當曲棍球依序於軌道內一個推一個向上移動時,則開始進入止擋塊結構內之曲棍球會同時促使止擋塊內之圓球向上滾動」之結果,從而,系爭遊戲機臺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㈡、對原告主張不採之理由:1、原告雖主張系爭遊戲機臺係被告公司向小土豆動漫公司所購買,依該公司所有之新型專利之說明書【0036】及圖5至7可知,具有「限速玻珠球五金兜11」相當於系爭專利止擋塊5,然被告提出之系爭遊戲機臺照片軌道卻無此設置,是上開照片是否確為系爭遊戲機臺,即屬可疑云云,依小土豆動漫公司新型專利之說明書【0036】及圖5至7固具有「限速玻珠球五金兜11」等情,惟小土豆動漫公司製造之系爭遊戲機臺未必完全依照其所有之前開新型專利實施,原告據此推論上開照片恐非系爭遊戲機臺云云,尚屬率斷。縱認系爭遊戲機臺依小土豆動漫公司所有之前開新型專利實施而具止擋塊,然系爭遊戲機臺仍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之L型塊、1D之滾珠軸承,業如前述,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依前揭說明,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系爭遊戲機臺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是原告前揭主張應不可採。2、原告復主張系爭遊戲機臺已揭露系爭專利主要結構特徵,產生功效及目的與系爭專利相同,系爭遊戲機臺已侵害系爭專利,系爭遊戲機臺雖無止擋塊之設置,惟相較於系爭專利並未產生特殊技術、功效及目的,不影響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云云,系爭遊戲機臺與系爭專利皆能將曲棍球自動發球,而系爭遊戲機臺具有本體、十字盤,惟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1G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準此,系爭遊戲機臺至少未具有L型塊、滾珠軸承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1D,已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故系爭遊戲機臺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均等範圍,再者,原告迄至本件辯論終結前均未舉證證明系爭遊戲機臺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構的實驗例或比較例之數據,佐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功效優於系爭遊戲機臺」內容, 僅空言系爭專利之技術、功效、目的更優於系爭遊戲機臺,應有均等侵權云云,尚屬無據。3、原告再主張系爭遊戲機臺雖無系爭專利之運動塊、L型塊、彈簧、滾珠軸承局部零件特徵,惟相較於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作動原理及功用目的,不會產生任何不同的結果,且系爭遊戲機臺之全部結構特徵均落於系爭專利範圍內而為系爭專利所揭露,上述局部差異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屬易於思及所能輕易置換,不影響侵權判斷云云。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的內容為一整體之技術手段,不論元件、成分或步驟如何拆解或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技術特徵都不能省略。原告逕自省略系爭遊戲機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不同之細節,僅討論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然而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而言,系爭遊戲機臺至少未見運動塊、L型塊、彈簧、定位片、滾珠軸承,明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文義不相同。既然系爭遊戲機臺至少未見運動塊、L型塊、彈簧、定位片、滾珠軸承,就無相對應之功用,自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功用不同,是以,原告前開主張,應非可採。㈢、綜上所述,系爭遊戲機臺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則被告公司販賣系爭遊戲機臺自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專利權之情事,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至本件其餘爭點(被告等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過失、被告等應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即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余巧瑄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