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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上訴,13 裁判日 2025-10-14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葉展

選任辯護人 黃書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葉展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童葉展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稽,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22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4年10月21日屆滿。

二、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認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所述祖父母及父親之身體健康狀況、父母婚姻狀態等情,核與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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