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再,126 裁判日 2026-05-28 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12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鈞富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57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75、56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鈞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鈞富(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8%81%B2%E5%86%8D%2C126%2C202605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