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徐大帥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釋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於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情事,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4頁),經本院函請補正,於108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第7頁),迄今多時,仍未補具提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尚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廖立頓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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