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上,9 裁判日 2019-08-21 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陳炎輝 陳炎煌 陳烏糖 陳黑嬌 陳烏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顏錫祉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張翠芳 複 代理人 吳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8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因本院法官職務調整,致當日員額不足,無法組成宣示判決合議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廖立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7%2C%E4%B8%8A%2C9%2C2019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