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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07,重上,9,2019082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8 00:2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王志鴻
- 被上訴人陳有在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王志鴻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被 上訴人 陳有在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 年8 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因本院法官職務調整,致當日員額不足,無法組成宣示判決合議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廖立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