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98號抗 告 人 張明智
代 理 人 林俊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0號),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嗣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廢棄本院之確定終局裁定,發回本院,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停止審理。茲因本院認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本件開始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3%2C%E5%8F%B0%E6%8A%97%2C798%2C20260514%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