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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3753裁判日 2026-0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3753,20260515,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敬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5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4154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