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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 蔡維強擄人勒贖聲明異議抗告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3,台抗,799,20260507,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蔡維強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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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99號抗 告 人 蔡維強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代 理 人 林建宏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6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確定後,由憲法法庭發回更審,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停止審理。茲因本院認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本件開始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