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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聲更一,1 裁判日 2019-07-02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章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08年度執聲字第5號),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章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章治(下稱受刑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新舊法併合處罰之規定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號卷第15至212頁、第221至228頁)。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七罪,均為貪污犯罪,且均非偶發性犯罪,暨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以及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固均有褫奪公權之宣告,然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禠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且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以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為限,是本院就上開褫奪公權部分不須另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廖立頓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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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      7     │
├──────┼──────┼──────┼──────┼──────┼──────┼──────┼──────┤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
│            │月、禠奪公權│禠奪公權5年 │禠奪公權5年 │禠奪公權5年 │禠奪公權5年 │禠奪公權5年 │禠奪公權5年 │
│            │4年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27日 │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3日│96年11月20日│98年6月15日 │98年9月28日 │99年12月31日│
│            │至99年9月28 │            │            │            │            │            │            │
│            │日          │            │            │            │            │            │            │
├──────┼──────┴──────┴──────┴──────┴──────┴──────┴──────┤
│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1、416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                                                                            │
│決├────┼────────────────────────────────────────────────┤
│  │判決確定│108年3月27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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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08%2C%E8%81%B2%E6%9B%B4%E4%B8%80%2C1%2C201907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