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金上訴,908 裁判日 2026-05-27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薈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64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宣告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陳薈羽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壹、上訴範圍及上訴要旨: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為同法第366條所明定。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自非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於民國115年4月1日繫屬本院,上訴人即被告陳薈羽(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明白表示僅對於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58頁、65頁),則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未據被告提起上訴。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部分,不及於其他。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與被害人鄭00成立調解,然未依約履行,現被告已積極籌措金額,希望於上訴審中得繼續履行調解之條件;又另名被害人黃00因原審始終未到庭,致被告無法致歉並和解,請鈞院再予通知到庭並安排調解期日。再被告係一時失慮涉案,並非直接參與詐騙集團謀取暴利,對社會公益之損害實屬有限,積極之態度尚屬可取,對於自身之犯罪已有悔悟,僅係一時短慮不能潔身自愛,始犯下本案。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已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請審酌本案日後之和解履行情況,准予宣告緩刑,被告除願以分期付款賠償以外,亦願配合法院以法治教育或勞動服務附條件緩刑等語。貳、本院的判斷:

一、刑之加重、減輕事由: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說明: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對被告予以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先賠償被害人鄭00新臺幣(下同)1萬元,有被告所提出之交易明細可稽(見本院卷73頁),原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洽。原判決既有上開未當之處,則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宣告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本案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即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有關「宣告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㈡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院審酌被告自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但任意將本案帳戶給詐欺成員作非法使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犯罪風氣,所為實屬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雖與被害人鄭00成立調解(調解賠償金額60萬元,第1期應於114年11月7日前付20萬元,其餘款項分期給付),然迄今被告非但未依約履行,而至115年5月11日僅給付其中1萬元;兼衡本案被害人人2人所受損害金額高達210萬元、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情形,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2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㈢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列2款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雖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惟被告迄今僅賠償被害人鄭001萬元,被害人黃00部分則全數未賠償,其犯後並無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且本案被害人損失之金額共高達210萬元,對社會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影響甚鉅,本院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被告自不宜宣告緩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謝謂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法 官 周淡怡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9%87%91%E4%B8%8A%E8%A8%B4%2C908%2C202605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