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羅0佑
被 告 高0榕
上列原告因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978號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4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法 官 黃齡玉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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