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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M,115,附民,64,2026052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彭瀅之
- 被告陳丘楷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彭瀅之被 告 陳丘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59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 趙 雨 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