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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EV114,宜訴,1裁判日 2026-0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LEV,114,宜訴,1,20260629,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吉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驥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蔣育 修即南風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5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071元、反訴 之上訴利益為2,170,48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2,418,5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