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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EV114,宜訴,1裁判日 2026-0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LEV,114,宜訴,1,20260629,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吉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驥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蔣育
修即南風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5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071元、反訴
之上訴利益為2,170,48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2,418,5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