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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上,141 裁判日 2026-05-28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中教區

法定代理人 蘇耀文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被 上訴 人 許邀 許照 陳阿玉 許伯羽 許谷竹

許景程 許耀仁 許勝興 許添發 許耀忠 上 10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廖慧儒律師被 上訴 人 許添安 江宥晟(即許籽荷之承受訴訟人)

江奎壁(即許籽荷之承受訴訟人)

江宜憶(即許籽荷之承受訴訟人)

江宜蓮(即許籽荷之承受訴訟人)

江義竣(即許籽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編號1-7、12欄第⑵小欄之記載(即如附表左欄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右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更正附表: 更正前(左欄) 更正後(右欄) ⑵編號H(387.68㎡;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中教區、許邀、陳阿玉、許伯羽、許谷竹、許景程、許照、許耀仁依序依應有部分268分之93、830分之127、24分之1、24分之1、24分之1、24分之1、6分之1、6分之1分別共有取得) ⑵編號H(387.68㎡;財團法人  天主教會臺中教區、許邀、陳阿玉、許伯羽、許谷竹、許景程、許照、許耀仁依序依應有部分38768分之13453、38768分之5932、38768分之1616、38768分之1616、38768分之1616、38768分之1616、38768分之6456、38768分之6463分別共有取得)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3%2C%E4%B8%8A%2C141%2C2026052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