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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再易,3 裁判日 2025-10-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方信智 上列再審原告方信智等人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方信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再審裁判費,依其所提請求再審狀所載請求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2,8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蔣若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4%2C%E5%86%8D%E6%98%93%2C3%2C202510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