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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家全聲,1 裁判日 2025-10-08 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劉○○ 劉○○ 相 對 人 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9月24日本院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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