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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