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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