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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聲,17 裁判日 2025-10-03 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方信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慧中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4%2C%E8%81%B2%2C17%2C202510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