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上易,231 裁判日 2026-05-27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如 上 訴 人 陳其宏 被 上訴 人 卓甫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此觀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分別於115年5月12、14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7頁)。茲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5頁)。上訴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卷核閱無誤。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5%2C%E4%B8%8A%E6%98%93%2C231%2C2026052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