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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再,1 裁判日 2019-03-14 案由:給付買賣價金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黃家全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再審 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楊淑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被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桂美為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李少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送達再審被告後,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8 年1 月16日由李少民變更為陳桂美,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7 年12月24日輔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在卷可稽,嗣經再審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並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揆諸首揭意旨,本件即應由陳桂美為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廖立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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