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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48 裁判日 2026-05-27 案由: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莊淳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俊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不服,聲明上訴,原主張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萬1690元,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萬1399元(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卷第25、39頁),嗣聲請人具狀更正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變更為218萬4432元,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4021元(見同卷第31、41頁),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民事事件之歷審案卷核閱明確,堪認聲請人溢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1399元。故聲請人聲請退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5%2C%E8%81%B2%2C48%2C202605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