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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聲,3 裁判日 2019-02-21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政道(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政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44頁、第66至60頁)。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廖立頓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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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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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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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8日             │10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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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4年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4年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593號、617號、  │度偵字第593號、617號、  │
│            │105年度偵字第155號      │105年度偵字第155號      │
├─┬────┼────────────┼────────────┤
│最│法    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5日           │106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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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     │
│決├────┼────────────┼────────────┤
│  │判    決│107年11月28日           │106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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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否                      │是                      │
│社會勞動之案│                        │                        │
│件          │                        │                        │
├──────┼────────────┼────────────┤
│備        註│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344號           │度執字第34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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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08%2C%E8%81%B2%2C3%2C201902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