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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聲,4 裁判日 2019-02-21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智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智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于智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37頁、第147至154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廖立頓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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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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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貪污治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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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處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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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10日              │90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日間│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242號              │字第90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     │105年度上更二字第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1日              │106年11月1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879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4月12日              │108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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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            │執緝字第934號             │執字第60號                │
└──────┴─────────────┴─────────────┘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08%2C%E8%81%B2%2C4%2C201902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