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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民暫,13 裁判日 2025-09-17 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暫字第13號聲 請 人 季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正榮 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余巧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4%2C%E6%B0%91%E6%9A%AB%2C13%2C202509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