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鄭國彬 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相 對 人 依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李雲霓 相 對 人 美商柏爾紡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urt Gunner Abrahamson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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