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因著作權及肖像權(人格權)侵害所生之民事爭議,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第3條及第47條所定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法專屬本院管轄,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向原審提起上訴,原審違法將本案卷宗逕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爰聲請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轄,並命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速將本案所有卷證移送至本院。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審於114年6月13日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原審將卷證送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該院於同年8月20日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7條規定將之檢還原審,原審已於同年8月26日將本件函送本院,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收受,並以114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邱于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4%2C%E6%B0%91%E8%81%B2%E4%B8%8A%2C14%2C2025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