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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聲,2 裁判日 2019-01-09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建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受刑人王建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55頁、第67至83頁)。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廖立頓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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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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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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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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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20日        │105年7月5日、6日、12日│
│            │                    │、同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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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05 │
│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1號 │年度偵字第90號、第98號│
│            │                    │、第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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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3日       │107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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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福建金連江門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15號 │
│決├────┼──────────┼───────────┤
│  │判    決│106年1月17日        │107年9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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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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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07 │
│            │106年度執字第2號(已│度執字第22號          │                                                      │
│            │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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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08%2C%E8%81%B2%2C2%2C201901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