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08,抗,1,20190109,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8 02:0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陳漢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延輝等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及代理人楊惠穎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及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代理人陳漢中之委任狀原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由代理人提起抗告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準用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亦為同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提起抗告,其本人與代理人楊惠穎均未於抗告狀上簽名或蓋章,僅由其代理人陳漢中簽名,惟未提出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茲依首開法條規定,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廖立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