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07,家上,5,20181219,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8 02:0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乙○○
- 被上訴人甲○○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預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12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87頁)。但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89頁),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廖立頓法 官 許志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