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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再易,4 裁判日 2018-11-16 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林天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金貴等2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前訴訟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9,946 元(14.26 平方公尺×2,100 元/ 平方公尺=29,946元),依前揭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2 萬9,946 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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