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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07,再易,3,20180903,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8 02: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原告劉玫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劉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董群勝、董群利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前揭確定判決相同,應徵收同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法 官 廖立頓法 官 許志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