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倪君耀即以讚工程行倪振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陳佳煒律師被 上訴人 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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