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上,1177 裁判日 2026-05-07 案由:妨害秩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陳佑維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陳佑維有如其所引用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論處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兼論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上訴人明示僅就上開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乃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經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未及審酌上訴人已與告訴人和解並履行完畢,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較輕之有期徒刑。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檢察官僅依法院前案紀錄表,即認伊為累犯,並未提出足以證明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難認已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此外檢察官並未於科刑證據資料調查階段,就伊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各節,具體指出其證明方法,供法院判斷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惟原審竟於此狀況下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遽論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云云。

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指如不問被告成立累犯之前案情節,是否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所指因素,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並非前後所犯之罪名不同,即不適用累犯規定。故法官認定被告符合累犯規定後,仍得就個案行使裁量權,檢視是否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若檢察官已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自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書已說明上訴人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法構成累犯;復具體指出上訴人所犯前案與本件犯行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件之犯罪情節、上訴人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使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等情。嗣於原審之審理期日,檢察官當庭重申上情,並陳稱:上訴人所犯前案與本件均屬涉及暴力犯罪的性質,顯見前案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見原審卷第106頁)。是檢察官就上訴人構成累犯之事實、加重其刑之必要性,已有所主張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原審亦已踐行調查、辯論程序,則原判決敘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上訴人前案曾獲緩刑宣告,卻未珍惜,其於前案經撤銷緩刑並執行完畢後,理應戒慎其行,自我控管,竟又再為本件犯行,且其前案亦屬故意犯罪,與本案均涉及暴力性質,顯見其未因前案之執行產生警惕作用,法遵循意識不足,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特別惡性,故予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旨,已說明裁量加重其刑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適法之說明於不顧,再執此節指摘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當云云。依上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柏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4%B8%8A%2C1177%2C202605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