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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4376裁判日 2026-0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4376,20260515,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英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0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274元 黃英晋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200元 黃英晋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95,061元正未給付,其中94,474 元為消費款;58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