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4376裁判日 2026-0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4376,20260515,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英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0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274元 黃英晋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200元 黃英晋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95,061元正未給付,其中94,474
元為消費款;58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